律師隨筆|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的效力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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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21-10-23

案情 :

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存在業(yè)務關系,2013年7月22日,雙方簽訂還款協(xié)議,被告乙公司確認欠甲公司20.8萬元,同年10月20日前還清。同時,雙方同意,如乙公司未能按期清償欠款,應另行承擔違約金10萬元。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刑罰過高,同時放棄向司法機關申請減輕刑罰的權利。簽訂協(xié)議后,被告未能按時付款,原告遂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放棄違約金調整權的約定是否有效存在爭議。分歧 :

關于約定放棄違約金調整權的效力,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基于民事權利的可處分性,認為約定有效;一種觀點認為,基于違約金調整權的訴訟權利性質,該協(xié)議無效。評析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特別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的,該約定是否有效?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本文認為該協(xié)議無效。當事人一方反悔,以反訴或者抗辯方式請求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調整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申請調整違約金的權利是具有公法性質的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當事人協(xié)議放棄對法院不具有約束力。分析“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協(xié)議”效力的邏輯起點在于分析和界定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的性質。只有對這種特殊請求權的性質有了明確的界定和理解,才能判斷當事人是否可以放棄這種權利。理論上,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至少應包括兩個層次:民法上的請求權和民事訴訟法上的訴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請求具體行動的權利。債權債權人只有通過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xiàn)其權利。上訴權是一種請求司法判決的權利,因此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相比,上訴權是一種程序性權利,是國家賦予當事人保護其民事權益的一種手段。中國臺灣學者史尚寬認為,請求權不同于上訴權,是保護權。雖然請求權往往與上訴權相伴而生,但上訴權是一項公權力,促進了國家司法權的啟動,而請求權則是一項私權利。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或者適當減少違約金。該請求權不是請求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而是在違約金條款有爭議時,請求司法機關作出判決,維護其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申請調整違約金的權利不是民事實體法意義上的請求權,而是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訴權。按照19世紀下半葉流行的“公法上訴權”的觀點,上訴權實際上不是原告對被告的請求權,而是原告對法院的請求權,體現(xiàn)了當事人與法院的關系。對于當事人來說,上訴權是實現(xiàn)其權利的一種手段,也是一種潛在的權威。但是,對于法院來說,如果當事人有訴權,就意味著法院有pos

第二,刑罰調整的司法介入包含了“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相結合的公共政策。當事人放棄對申請刑罰調整權的約定,可能導致刑罰條款作為一方擠壓另一方的工具的異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契約自由”是合同法的靈魂和本質,但自由不是沒有邊界的,否則“契約正義”就會消失。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而言,既要嚴格遵守補償性違約金,也要嚴格遵守懲罰性違約金,這是嚴守合同原則的自然要求。但是,過度的合同自由也會帶來不恰當的結果,將違約金條款異化為一方擠壓另一方的工具。根據辦案經驗,有法官指出,不僅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在買賣合同、施工合同中,往往都有當事人約定的這種“天價違約金”,有的甚至超過銀行利率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事實上,守約方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和對方急于簽訂合同的心理來懲罰違約行為,非法獲取巨額利潤。一些違約金過高的貸款合同甚至被變相指責為“高利貸”。因此,違約金的數額不應完全放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就是這種精神的體現(xiàn)。103010(法發(fā)〔2009〕40號)第七條進一步規(guī)定:“在當前經營困難條件下,違約金數額過高超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堅持合同法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有效防止當事人以意思自治為由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可見,刑罰調整的司法介入包含了“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相結合的公共政策,不允許當事人放棄作為締約的內容。

第三,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約定無效理論的實踐論證。根據中國法院網2007年11月5日的報道,原告航信公司與被告萬和公司存在業(yè)務關系。同年5月22日,雙方簽訂還款協(xié)議,被告萬和公司確認欠航信公司20.8萬元,同年6月20日前還清。同時,雙方約定,萬和公司如未能按期清償欠款,應另行承擔違約金10萬元。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刑罰過高,同時放棄向司法機關申請減輕刑罰的權利。簽訂協(xié)議后,被告未能按時付款,原告遂提起訴訟。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

法院判決該約定違反公平原則而無效,并酌情降低違約金標準為同期貸款利息的1.3倍。盡管本案是個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顯示出司法實務界對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約定的立場與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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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當·斯密曾說:“一種法律在初成立時,都有其環(huán)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這種環(huán)境。”盡管本文傾向于認為,放棄違約金調整請求權的約定無效。但是社會生活總是在不斷流變的,更何況植根于違約金調整請求權背后的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合同自由與合同公正等理念本身也是充滿張力且隨著時代變遷而不斷發(fā)展或者說此消彼長的。因此,本文的認知注定難以是這個程序法與實體法、公法與私法相交織的復雜問題上的終結,只可能是一個拋磚引玉的開始。?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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